一、取保候审从犯可能撤案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取保候审状态,然而在此后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有限,并不认定为犯罪性质;或者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又或是经特赦令予以免除刑罚;亦或是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受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再者,若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均可视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布无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证明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然而,是否撤销案件仍须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证明自身并无犯罪事实或仅有轻微犯罪情节,且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通常情况下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从哪个阶段算起在针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如若涉嫌犯罪者被判定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需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亦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制裁,且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在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被确认为行为较轻且不具备危害性,或者行为无法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或者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审查而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或者已经因特赦政策的原因获得豁免,或者涉及到情节轻微的犯罪但无人提交控告或控告得以撤回等特殊情况下,均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同时,已经开启的刑事司法程序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宣告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等解决方案。在此情形之下,嫌疑人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适合以上任何一种法定情况,便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最终将由法院或检察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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