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确定的规定是: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坚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环境保护局会同市金融办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通过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散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较为容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严格管理,稳健经营
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金融办加强对保险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保险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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