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有责任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站删除侵权内容,若不删除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站的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侵权可依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区分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标准。一般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蓄意的网上域名抢注行为等。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
2.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数据库侵权行为等。版权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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