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为: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酗酒等个人不合理费用而负债;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附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承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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