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公布之后,便可合法地提取车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作出之后的第六日起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涉案人员发出关于领取被扣押车辆的通知书。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按要求发出通知书而涉案人员仍未能按时领回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则需由涉案人员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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