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申请成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新修订的《公司法》本着降低行政干预、加强公司自治的精神,大幅度的减少了对公司运营的强制性规定,而改由公司自行在章程中约定,突显了公司章程内容及其地位的重要性。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
1、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2、章程法定内容中应特别明确的内容。对章程的一部分必备条款,公司法要求作出特别具体的约定,以利于操作执行。如章程应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担任;又如公司章程应规定在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分别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设执行董事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还需规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形。
3、公司章程一般应约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往往就是被新公司法取消的原强制性规范,也不属于必备条款,但事关公司、股东利益或重大经营问题,通常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章程中作出规定。如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章程通常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
4、公司章程中可以另行约定的内容。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又允许公司章程对此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公司法》要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但是如果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的,从其约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从规定。又如《公司法》要求应当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如《公司法》要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也可另作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也可以依法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如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更高的限制性规定。
5、公司章程的任意性内容。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上可见,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章程内容的完备性、规范性越来越重要,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应早日按新《公司法》的要求修改完善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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