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二、代理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
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XXX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辩护人一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XX年7月25日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律师不予退还。
三、自20XX年7月25日起,甲方即终止代理关系,乙方所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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