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2008年10月27日厂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由于我单位某种原因,未在90天内认证抵扣,税额较大,请问是否还有补救办法?
回答:根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您的此张专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因此将无法再认证抵扣,也无法再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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