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落实与创新列相关内容,尤其是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有关减刑假释制度规定的学习,以及按照当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大局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了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宽严相济的红线不逾越、不变样、不走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一)严把减刑假释法律政策关。深刻理解国家提出的宽严相济和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刑事政策,并掌握其精髓,对将减刑假释工作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加强对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学习,尤其是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有关减刑假释制度规定的学习,以及按照当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大局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了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宽严相济的红线不逾越、不变样、不走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二)创新财产刑执行制度。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两个财产刑,体现了国家对财产刑犯罪的严厉处罚。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不容乐观,令人堪忧。服刑人员认为自己被刑事处罚,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财产刑是对自己的加重处罚,自己不应该承担财产刑,因此在履行财产刑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财产刑得到落实,则是在减刑假释方面需要考虑的事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可以在减刑假释上予以考虑不扣减被减刑人员的刑期,该给被减刑人员减刑多少就减多少,并非在应减刑期之外给予被减刑人员更多的减刑刑期,这一制度不仅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还促使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对于财产刑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增设减刑考验期制度。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的宽大处理和人性关怀。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后,不能很好地坚持继续改造,尤其是余刑不够一年的服刑人员,其抵触思想强烈,给监狱管教秩序带来一定的破坏作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已经减刑的服刑人员,如果不遵守监规,那么其之前已经减刑部分,就要被依法撤销。减刑考验期制度,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时悬挂在被减刑人员的头上,而又不落下来,对服刑人员真诚悔过、认真改造,具有促进和威慑作用,。目前该制度在监狱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监狱均表示该制度应该继续进行实施下去。
(四)增加减刑幅度档次。最高院出台的减刑假释规定中,将减刑档次定位于十年以上和十年以下两个减刑档次。十年以上犯罪属于重刑犯,但是十年以下犯罪有的属于轻刑犯,而且有的犯罪情形比较特殊,针对这些人的减刑假释就应该与其他人不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十年以上、五年到十年、五年以下三个减刑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根据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精神,开展减刑假释工作。该制度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具有操作性,更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宽宥特殊服刑人员。特殊服刑人员与正常服刑人员在身体、心理、智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评价这些人员的劳绩时,就不能按照正常服刑人员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化。对于家庭贫困的人员,无法履行财产刑的,只要出具相关部门的困难证明,可以免于履行财产刑;老、残、病、精神病犯,没有劳动改造成绩的,只要认真遵守监规,监狱出具证明就可根据法律予以减刑。该制度有效保障了这类服刑人员的权益,促进减刑假释工作向前开展。
(六)积极落实减刑假释听证会。减刑假释公开进行,既能保证减刑假释不发生错误,也能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法治教育,激发他们积极进行劳动改造,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也能对监狱干警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起到约束作用。黔东南州中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的干部的减刑和对于被假释人员,必须到监狱进行听证会,认真听取服刑人员及其同监居住人员、监狱一线干警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严把宽严相济的法律关。
(七)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减刑假释工作不是法院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法院与监狱、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社区、村委会等部门联合。这就需要法院与这些部门建立定期交流和协调机制,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及时交流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积极探索如何开展对被假释和被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对于被假释和被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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