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收支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算或者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和处理财务收支和财务收支信息的,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件、在金融机构开户、社会团体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