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3-02-25 10:22:35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

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

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

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一、租赁合同无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由谁交

物业管理是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的服务包括房屋的保养、维修、住宅小区的清洁绿化、管理和小区内的商业服务、治安等一切社会活动。物业综合经营服务是指与房屋楼宇及住宅小区的住(用)户生活、工作、生产相配套的、为方便住(用)户生活而开展的多种特约便民和和经营服务。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物业费应由谁来交?

首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业主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另一方面,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而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没有明确约定的,承租人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此,物业管理费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为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人。同时,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开发企业、房屋买受人以及合同约定有缴纳义务的房屋使用人、租赁人,均为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人。

二、房子没有入住,是否可拒交物业管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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