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02 16:11:27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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