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与介绍的区分
时间:2023-07-15 20:11:43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有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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