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武器装备罪如何界定犯罪行为
遗弃武器装备罪如下界定犯罪行为: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等人员;
2.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二、遗弃武器装备罪如何量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量刑如下: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最长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遗弃武器装备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武器装备是军人严重违反职责的恶劣行为,一般是不可宽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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