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话对方起诉的,孩子一般给谁
若有一方发起离婚诉讼,当孩子年满八周岁时,应遵从他们的真实意愿做出决断;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孩子,首先应当由父母进行商议,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最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优先考虑由其母亲亲自抚养。
在父母离婚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按照最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来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起诉离婚,分居满两年,算感情破裂吗
倘若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期望通过指出双方已达到两年以上的分居期限作为离婚请求提出的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实这对夫妇确实已经分居达到了这个期限。
关于“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满两年”的这一条款中的“两年”时间是如何被认定的,其具体规定如下:首先,是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承认的最近一次共同居住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提出离婚诉讼(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状)的那一日为止;其次,分居的时间应被视为持续性的,也就是说,如果这对夫妇在分居之后再次同居,那么他们的分居时间将从他们最后一次共同居住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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