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划分12个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2、缴费不足15年可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若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3、缴费超过15年增发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政府按年给予参保人员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5、严禁多领冒领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对存在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核定多领、冒领的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6、养老保险跟随户籍转移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迁入人员,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迁入地规定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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