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超过半数的股东。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由于这一法律要求,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换言之,它是一份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生效。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只是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
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既不是效力未定的合同,也不是有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从成立时开始。转让人有义务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规定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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