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集资怎么追要?
时间:2023-03-05 21:50:30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向公安机关报警,登记债权。根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一、参与非法集资罪受害人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受害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已逐步发展为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犯罪分子用看似合法的形式包装一下,利用公众急于求财的心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利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互联网借贷、股权投资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此外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也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名论处。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财政资金代偿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其中,对于集资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为最大限度减少集资群众的损失,有些省市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后,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按照一定比例对集资群众进行清退返款。

二、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处理?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法院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上访、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甄别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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