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调解离婚事宜,若无法对此表示赞同,通常需派代表出席,但并非强制要求亲自出席。
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重大争议时,首先会进行调解的指导和引导,安排双方当事人参与r于重归旧好的调解活动。
若调解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将会转向围绕离婚这个核心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调解工作,历经调解,若追求共识终于得到成功实现,则会拟定调解协议;
然而若是调解未果,法院亦会依规依法作出最后判断。
在此过程中的离婚调解步骤包括:
(1)调解发动阶段。
即是指由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突出强调并帮助理解当事人在认知上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事件的态度,以此为基础,激发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纷争。
(2)双向交流商量的阶段。
在这一时期,当事人会相互交换自己的观点看法,而负责监督调解的审判人员或者助手也会在此期间介入,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节和劝说。
(3)调解收尾阶段。
当原告与被告对于离婚与否已经取得一致或是就离婚之后如何划分夫妻共有财产,子女该由谁来照顾等问题均达成协议(如果达成离婚协议,那么还应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以及子女抚养责任问题的割舍和分配)。
这时,审判人员会将协议内容准确地记录下来,若双方都认为没问题,便可签名确认,至此,调解环节正式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全文6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