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抛弃的子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被他人收养的,该子女与其生父母关系消除,无需赡养生父母。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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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