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了许多变革。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确了男女双方同居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当事人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发生在19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关系中,才会出现债务纠纷问题,1994年以后,双方没有补办登记,是不能认定为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必承担共同的债务。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所以合法、不违背法律规定,是认定事实婚姻的重要因素。
一、事实婚姻的界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顾名思义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一种同居关系,目前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对于事实婚姻中产生的债务还是要分清楚,该共同承担的部分还是要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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