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南沱镇王家湾居委会文书何永华,在参加今年镇政府组织庆元宵舞龙训练活动时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为平息事态,当地镇政府将其认定为工伤,并赔付死者家属23万元。昨天,该居委会透露称这笔费用已发放到了何的家属手中。
昨天,南沱镇王家湾居委会周主任介绍称,今年46岁的何永华系居委会文书,春节后因区政府要举办庆元宵节活动,要求各乡镇分别组织舞龙队参加比赛。后来,镇政府在组织舞龙队时,曾有舞龙经验的何永华自愿报名参加。
今年2月25日下午4时左右,由王家湾居委会召集的一支包括何永华在内的16人参加的舞龙队,在南沱镇政府操场上,由教练指导进行紧张训练。周主任介绍说,舞完一小时左右后,舞龙队短暂休息了10多分钟后再进行舞龙训练,这时正在舞龙头的何永华,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何被紧急送到附近卫生院抢救,最后还是不幸身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心肌梗塞。
据周主任介绍,何永华曾有过心肌梗塞病史,但每隔10多年才发一次,“这次真的是太不幸了。”
南沱镇政府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称,何永华家住南沱街上,家有80岁高龄的父母双亲,家境十分困难。事发后,南沱镇党委政府成立了处置南沱“225”舞龙事故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
2月25日中午12时,何永华的亲属自愿与镇政府达成赔偿协议:何永华被认定为工伤,由政府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的抚恤金、困难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3万元。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昨天,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远强主任告诉记者,何永华是在为镇政府舞龙过程中因疾病等原因,最终导致的死亡,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伤亡事故。因此,何永华一案按照工伤事故标准来执行赔付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他还补充说,生活中还有一种“公伤”赔付标准,它是指为公共利益而受到的伤亡事故,但何永华显然不属于这类标准。
在谈到两者的赔付标准时,孙远强主任称,“工伤”的赔付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具体要看死者的扶养或赡养状况,而“公伤”的赔付较前者而言要高一些。
男子游泳时猝死游泳馆赔偿3.98万元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一名男子在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游泳时猝死,上了保险的游泳馆对死者家属赔偿3.9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游泳馆随后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3.98万元。10月31日,宣武法院判决北京郡王府游泳馆败诉。
去年1月,郡王府游泳馆与华泰保险签订合同,约定因游泳馆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华泰保险负责赔偿。
今年1月9日,一名男子在郡王府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游泳馆的救护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叫来120急救车,但男子在医院死亡。医院出具医学证明称该男子为猝死。事后,游泳馆向猝死男子的家属赔偿了3.98万元,并向华泰保险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因此,郡王府游泳馆将华泰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上,华泰保险称,游泳馆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男子的死亡与游泳馆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故并非由于游泳馆出错引起,所以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表示,游泳馆对游泳男子采取了及时、适当的救助,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单写明,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郡王府“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然而游泳馆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男泳客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郡王府游泳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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