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6-24 15:01:20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

1、迟延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一、解约催告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解约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约催告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进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债权人已经留给了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债务的,此时债务履行期限应属届满,债务人已构成迟延履行,债权人即可履行解约催告。

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是从合同双方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在此期间,有债权人向债务人催促偿还货款的行为,或其他法定中断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买卖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三、根本违约怎么认定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类型有:

1.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2.不能场合。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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