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于二零零七年度生效,然而到了二零一四年却予以废止。
据资料揭示,在二零零七年末夕,根据当时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这一天正式被划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
然而,在进入二零一四年后,由于国务院对相关法规做了修订和调整,除夕便不再享有中国的法定假期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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