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制度有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保护了弱者或无过错者的权益。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离婚经济帮助条件苛刻、对生活困难的定义不明确、缺乏赡养费给付制度等。这些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及保护弱者原则,有助于保证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社会资源组合未尽优化,因此仍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构成了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个难关。它们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给予弱势方的帮助,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经济生活功能,保证了自由离婚的同时又对有过错方进行了惩罚,这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三种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离婚过错方帮助权《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1057条规定了“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相应的赡养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法典》是专门用来规范婚姻方面的问题的,包括结婚需要注意什么,结婚办理需要什么材料,结婚流程,还有离婚的房产分割,离婚办理的条件,流程等等都是《民法典》涉及的范围。
我国离婚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离婚法律制度是保障夫妻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在保障离婚自由、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抚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建议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建议一:加强离婚自由的保障。离婚自由是夫妻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维护家庭自由、平等的基础。目前,我国离婚自由法律制度存在一定限制,如必须经过“冷静期”后才能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离婚等。建议删除这些限制,让夫妻更加自由地决定是否离婚。
建议二: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存在一定的不明确之处,如“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等,这些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并加强司法解释,使规定更加明确、公正。
建议三:完善离婚抚养制度。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离婚抚养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如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明确、抚养权纠纷难以解决等。建议完善子女抚养制度,制定更加明确、公正的抚养标准,并加强司法解决抚养权纠纷。
建议四:加强离婚法律宣传。离婚法律制度是保障夫妻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加强离婚法律宣传,让夫妻更加了解离婚法律制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对于婚后保护弱者或无过错者的三个难关,包括帮助、请求补偿和过错赔偿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保护弱者原则。虽然这些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建议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包括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重新定义生活困难、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以及加强离婚法律宣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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