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续展的法律规定
(一)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被许可人不能保证商品质量,许可人有权制止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需提交备案格式正副本各l份,合同副本3份。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专用的行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给代理组织的委托书正副本各l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原中国《商标注册证》。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确认申请手续齐备后,予以受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其专用权而按规定申请并被批准的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我国《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续展需提交:委托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商标图样10张,原中国《商标注册证》。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式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有:(1)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入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3)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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