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咨询,我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当时我打了110报警后到派出所处理。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三个月了,我多次催促派出所处理,但他们久拖不决,一直没有说法。问这类治安案件在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办理期限?
宋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由此,你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催促派出所抓紧办理。如果你申请了伤情鉴定,那么到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时间是不能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的。
张同学咨询,我是一名高校学生,我们学校在网上公布7月12日以后学校内不能有电动车行驶,我的电动车在校园停车场停放,在12日的早上被学校没收,我去向学校要车,学校不给也不给我任何手续说明为什么不给车,我该怎么办?
宋律师:学校没有权利没收你的个人财产,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没收。你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没收你车的上级部门反映。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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