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域名不算侵权。
域名抢注:所谓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商标侵权
(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恶意抢注国际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
com、
net、
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域名抢注对于我国来说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因为这个一般不会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商标权利人拿出证据证据自己归商标权利人,那么抢注者就要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抢注别人的商标一定要从看商标是否已过了续展期,也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注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