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如若被执行人和/或其财产处在其他省市地区,本地法院可依法将该项权力委托给所涉及地区的当地人民法院代理执行。
此种情况下,被委托法院须承担起相应的执行职责,且不可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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