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征得被告人XX本人同意,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在出庭前,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审理活动,故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对于江苏省n人民检察院n〔200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我认为,XX的犯罪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1、江苏省n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宁刑初字XX号对被告人A、B做出的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此判决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XX作为共同犯罪的一员,也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则形成同犯而不同罪的结果,三份判决自相矛盾,于法律和事实上都无依据。
2、XX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XX虽未直接掌控毒品,但是毒品是在其指示下由A进行保管,本质上与毒品形成支配关系。
综上,XX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
以下我们将阐述应对其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一、被告人XX是初犯
在本案案发前,XX从未从事毒品犯罪行为,本身自己受毒品毒害,一念之差,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XX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1、动机:被告人为吸食方便而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
2、目的:非贩卖盈利为目的,为了供自己吸食。
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所持毒品含量极低:根据n【2009】007号的鉴定结论可知,涉案毒品的含量极低,其中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32%,10袋毒品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95%。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按照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含量25%的海洛因为基准物,将其他毒品换算为海洛因,如海洛因为1,则可卡因1、甲基苯丙胺(冰毒)1、吗啡2、大麻4、鸦片20等。审判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其中涉案的K粉应当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量刑。
2、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有以下指示,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纯度高的毒品的危害与纯度低的显然不同,前者存在进一步掺假从而扩大传播面的几率,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毒品含量,对纯度高的和纯度低的同样处刑,看似发挥了刑罚严惩的作用,但忽略了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正①。(《毒品数量与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著)
四、认罪态度
被告人XX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避重就轻,推脱罪责,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