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驶离车位之际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之时,责任归属问题的裁定,应该依照当事方当事人的行为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过失严重性这两个关键因素予以衡量判断。
若各方面当事人均未有过错现象,那本事件便有可能属于交通意外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各方面当事人皆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最终的责任归结方式,仍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行径、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影响力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之后来决定。也就是说,在不幸遭遇事故之后,当务之急便是立即向警方报案,请交警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详尽的勘查工作并对责任归属作出明确的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