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要提供哪些证据
时间:2023-08-18 19:43:38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经营权而实施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超出核定范围经营。如无金钱交易行为或无法核实有金钱交易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经营。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的条件有三个个:一是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二是从事经营,在道路上运送货物或乘客;三是经营行为有偿。法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经营行为,行政机关将根据收据或发票、当事人的声明、交警的执法记录、录音录像、经营照片等一些证据认定为非法经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证据算是非法营运证据不足

以下证据算是非法营运证据不足:

1、书证、收据或者发票;

2、当事人的称述,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

3、交警的执法记录;

4、录音录像,比如谈话的录音、营运的相片等。

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1、没有办理营运许可证;

2、从事营运,在道路上运送货物或者乘客的;

3、行为是有偿的。

非法营运主要是由于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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