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拆除单位房屋的补偿办法
首先,拆除单位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被拆迁人自行拆建的,由拆迁入提供建房用地,并按易地迁建所需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负责安置使用人,迁建的新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人在原地或异地建房安置使用人,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则应向拆迁人偿付新房投资减除原房产价后的差额;被拆迁入不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的,拆迁人不予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被拆迁人需要利用原房旧料,愿自行拆除原房的,拆迁人应给予拆房所需要的人工费和材料运输的补偿,并负责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其次,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生产、办公、营业、仓库等非住宅用房的拆建,可以由拆迁人对原房作价补偿,取得新房产权;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负担新房造价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安置后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由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4)拆除其他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办法
拆除外侨房屋、寺庙、教会房屋和名胜古迹等,拆迁入应分别与有关部门协商,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宗教团体用房和名胜古迹,拆迁人应当与当地的民政、文化、统战、房管等部门协商拆迁方案,并报该建筑物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拆迁。拆迁过程中应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物和文物古迹的原状。
拆迁公共厕所、管道电线、封闭清洁站等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坟墓的拆迁,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无主坟墓由拆迁人代迁或深埋。迁葬烈士、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坟墓,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住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一)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三)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四)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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