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一、股东之间的纠纷应提起什么之诉
股东之间纠纷根据纠纷原因应当提出下列不同的诉讼:1、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应提出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2、因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引发的就差应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3、因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应提起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二、不具备股东资格可以代理公司诉讼吗
不可以。股东请求确认其不是股东,属于消极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是当事人积极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而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信息具有较强的公示力,否定当事人的股东资格,涉及公司债权人、合伙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保护问题,不宜以司法裁判方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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