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受害者未得到赔偿应该怎么维权
时间:2023-07-11 07:20:40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伤受害者未得到赔偿应该怎么维权

工伤受害者未得到赔偿维权方式是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工伤赔偿的重点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的重点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和个人申请有什么区别

1.申报时限不同。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单位申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超期申报费用支付方不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举证责任不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n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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