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中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几方面的行为规范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未经原勘察设计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不予验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档案记录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存档,并按照规定将不良行为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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