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期限宣告届满之际,有可能对相应的强制措施加以调整或变更。
此种变更系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取保候审期间,由于触及了特定的法定事由而需对这一措施进行修改的现象。
根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若取保候审期限宣告完毕后,实施了将其更改为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并已逐步实施的行为,则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取保候审将会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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