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载电子标签(以下简称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与鲁-通卡配合使用,可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专用车道),享受快速通行服务。
第二条电子标签仅限已办理鲁-通卡的客车用户,同意本章程方可安装。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
第三条电子标签由山东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客服网点负责发售和安装及售后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第四条个人用户车辆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单位用户申办电子标签时,需凭单位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
用户办理电子标签后,由客服网点专业人员现场安装并激活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自行安装。
用户保证向客服网点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用户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电子标签内记载安装车辆的基本信息,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禁止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电子标签。否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缴、加收通行费。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需到原申办客服网点或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维修。如用户擅自拆卸、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电子标签质保期为二年,若由于非人为因素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的,自申办之日起二年内,用户可凭申办时的原始证明材料和车辆到原申办电子标签的客服网点免费维修。
第八条用户使用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九条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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