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性青少年犯罪有哪些法律规定?规定:对于女性青少年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在正常的询问、审判等程序中,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搜身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在场。对妇女尸体的搜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3条第13款: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认真听取其供述或者说明,认真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对其思想忧患、恐惧、冲突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审问女少年嫌犯时,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官陪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讯问、审判时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告知、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民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可以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员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宣读或者宣读。
审问女少年嫌犯时,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适用于讯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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