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然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民事判令和裁决以及调解文件,有权利向法院提交再度审理申请。
然而,原有的民事判令、裁定以及调解文件将继续保持其执行力,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或暂停实施。
在决定启动再审理程序的案件中,通常会依据司法流程发布中止执行的裁定。
然而,对于诸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定类型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地推迟或搁置执行,以确保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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