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宣传广告,也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到意外时的真实写照。2010年1月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市远大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444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不承担赔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保险人应依法诚信赔付保险金。某某物流公司对其单位所有的一辆货车于2008年7月4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于2008年7月4日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且附加不计免****特约。保险期间为自2008年7月5日0时起至2009年7月4日24时止。2009年4月28日22时许,物流公司驾驶员宋某某驾驶此辆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045陕西段良田服务区北区,向后倒车时与车位上停车的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右侧尾部相撞,致行人程某某当场死亡。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潼高交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某某物流公司与受害人程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于2009年5月22日向程某某的亲属支付了赔偿款16478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9080元、丧葬费10500元、尸检费500元、程某某父母的生活费20293元、程某某两个某某年子女的抚养费33484元、精神抚慰金10926元)。另查明,受害人程某某的父母年龄分别为52岁和39岁,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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