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实务中,界定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主要标准就在与利率的高低,高利贷的利息比民间借贷的利率要高,并且过高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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