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法律文书等;
3.请求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等;
4.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秩序;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既区别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又区别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房地产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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