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上诉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时间:2023-07-22 12:10:37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上诉案件的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即一审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将上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邮寄的路途时间除外)。如果一审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则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不得上诉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民法典》,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可以上诉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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