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原则:
1.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被视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后续的专利权均归属于该单位。
2.当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时,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存在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特别约定的,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
3.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即那些既非执行单位任务也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自然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发明人或设计人即成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归属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最为显著的是当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时,除非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否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2.当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发明创造时,同样地,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否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将归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三、合作或委托完成的专利权归谁
对于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合作完成的情况下,若各方没有事先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后续的专利权将归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这体现了对合作各方共同努力和贡献的认可。
2.在委托完成的情况下,若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没有就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将归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受托方。
3.这是因为受托方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独立完成了发明创造,因此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当然,如果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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