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其冻结期上限为一年;针对特定动产如车辆等,其查封时限亦不超过两年;而对于不动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的查封行为,最多只能维持三年的有效期。
另外,我们需要提醒您,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资金方面的事务时,所规定的冻结期限最长也仅可达到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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