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下七种情况之一,均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未购买交强险;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自身保护现场?
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的情况: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等。
二、汽车给别人租用致第三人伤亡我们有责任吗?
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有“过错”: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既要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还要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件,不要碍于情面不过问,同时要看看借用人是否处于适驾状态,保证出借时对方无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妨碍驾驶的情况,以免除自身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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