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提供六种财产作为抵押物,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债务人可以提供以下财产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面固定物;
4.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处分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处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债务人可以提供哪些财产作为抵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提供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抵押。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动产则包括车辆、机器、设备等地上移动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或者权益。同时,《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抵押时,需要确保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债务人可以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押物,但需注意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或权益。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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