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被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申请撤销
时间:2023-03-12 16:12:09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当事人反映,他们家房屋拆迁,因为觉得补偿不合理,遂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多次委托当地居委等来当事人家里做工作,未果,后直接用当事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弟弟相威胁,不签字当事人的弟弟就会被单位开除,甚至找人上门使用暴力,严重侵犯当事人人身、住宅安宁,当事人无法,万念俱灰签下安置补偿协议。

律师观点:因为这种情况是财产所有人自己签字,后期再想更改确实很困难。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有签订协议是出于征收方胁迫的证据,是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

重点提醒:我们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征收方运用胁迫手段对当事人进行逼签的行为,其实胁迫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是找律师介入维权的最佳时机。毕竟很多事情发生后证据就难以取得了,自己胜诉的筹码也就白白丧失,所以我们遇到问题要及时保存收集证据,及时寻求律师和法律的帮助。

一、民事欺诈是否可以导致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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