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胁迫五年后还可以申请行使撤销权吗
不能。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个是除斥期间的客观主义起算点,无论何种情形,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都消灭。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种情况是主观主义起算点。这两种的关系只是起算点不一样,但无论哪个期间届满,后果都是一样的:都会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二、撤销权属于什么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年是客观起算标准,1年是主观起算标准。
即4年半的时候才知道有可撤销的事由,那么就只能在半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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